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提供实质帮助 商务部发布出口管制公告。商务部今天发布公告股票配资佣金,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。具体措施如下:
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。
管制内容包括: - 稀土开采、冶炼分离、金属冶炼、磁材制造、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(管制编码:1E902.a)。 - 稀土开采、冶炼分离、金属冶炼、磁材制造、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、调试、维护、维修、升级等技术(管制编码:1E902.b)。
公告中提到的“稀土”“冶炼分离”“金属冶炼”“稀土二次资源”的含义和范围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“磁材制造”技术是指钐钴、钕铁硼、铈磁体制造技术。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、工艺规范、工艺参数、加工程序、仿真数据等相关资料。
公告所称的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,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。出口指将管制物项从境内向境外转移,或在境内或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个人,包括贸易性出口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、投资、交流、赠送、展览、展示、检测、测试、援助、传授、联合研发、受雇或雇佣、咨询等方式进行的转移或提供。
出口经营者需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,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。出口经营者应按照许可证要求履行报告义务,并加强合规意识,了解拟出口货物、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、主要用途等,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。如无法判断拟转移或提供的物项是否受管制,可向商务部咨询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、撮合、代理、货运、寄递、报关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务。服务提供人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口活动是否受到公告管辖,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已获得许可证件;已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,应主动向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。
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股票配资佣金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更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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